2013/53/EU-游艇RCD指令2013/53/EU
RCD指令2013/53/EU的历史发展
第一个休闲工艺指令94/25/EC经指令2003/44/EC修订后于2017年1月18日停止适用。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11月20日关于娱乐艇和个人船只的指令2013/53/EU,废除旧的 RCD(指令94/25/EC),于28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2013年12月生效,2014年1月17日生效。截至2016年1月18日,成员国有两年时间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随后,制造商将有一年的过渡期对其设计进行任何更改。自2017年1月18日起,指令2013/53/EU 已完全取代指令94/25/EC和2003/44/EC。
现行RCD指令2013/53/EU有时被称为RCD2或WCD,以区别于其前身。
RCD指令2013/53/EU的范围
该指令适用于 船体长度在2.5m至24m(8ft2in至78ft8in)之间的船只(即休闲船和个人船只)的设计和制造(但不适用于操作) 。
范围内的所有船只都必须分配一个设计类别 ,然后用于设定船只评估的目标。
该指令还列出了5组在范围内的组件,这些组件在投放市场时必须带有CE标志。
RCD指令2013/53/EU对制造商的要求
2013/53/EU指令将休闲船划分为4个设计类别。
制造商选择合格评定程序(模式),并考虑其设计类别和船体长度,将其应用于休闲船的认证。此外,通过对私人船只、休闲船只部件、废气或噪音排放进行认证,应根据指令中针对特定情况的规定选择程序(模式)。
证明娱乐艇或其组件满足2013/53/EU指令的适用要求的基本和推荐方法是通过设计和建造评估来应用与该指令一致的标准。
RCD指令2013/53/EU的设计类别
A:设计类别为 A 的休闲船被认为设计用于风力可能超过 8 级且有效波高为 4 m 及以上,但不包括异常情况,如暴风雨、猛烈风暴、飓风、龙卷风和极端天气。海况或汹涌的海浪。
B:设计类别为 B 的休闲船被认为是为风力高达 8 级(含)且有效波浪高度高达 4 m(含)而设计的。
C:设计类别为 C 的船舶被认为是针对高达 6 级(含)的风力和高达 2 m(含)的有效波浪高度而设计的。
D:设计类别为 D 的船只被认为设计用于风力高达 4 级(包括 4 级)和有效波浪高度高达 0.3 m(包括 0.3 m),偶尔波浪最大高度为 0.5 m。
每个设计类别的船舶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能够承受本附件中列出的稳定性、浮力和其他相关基本要求的参数,并具有良好的操纵特性。
RCD指令2013/53/EU的认证机构
沃证是欧盟游艇RCD指令公告机构的中国区技术服务中心,可提供一站式RCD认证培训指导及认证工作,欢迎咨询游艇热线:133-9221-7586
第一个休闲工艺指令94/25/EC经指令2003/44/EC修订后于2017年1月18日停止适用。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11月20日关于娱乐艇和个人船只的指令2013/53/EU,废除旧的 RCD(指令94/25/EC),于28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2013年12月生效,2014年1月17日生效。截至2016年1月18日,成员国有两年时间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随后,制造商将有一年的过渡期对其设计进行任何更改。自2017年1月18日起,指令2013/53/EU 已完全取代指令94/25/EC和2003/44/EC。
现行RCD指令2013/53/EU有时被称为RCD2或WCD,以区别于其前身。
RCD指令2013/53/EU的范围
该指令适用于 船体长度在2.5m至24m(8ft2in至78ft8in)之间的船只(即休闲船和个人船只)的设计和制造(但不适用于操作) 。
范围内的所有船只都必须分配一个设计类别 ,然后用于设定船只评估的目标。
该指令还列出了5组在范围内的组件,这些组件在投放市场时必须带有CE标志。
RCD指令2013/53/EU对制造商的要求
2013/53/EU指令将休闲船划分为4个设计类别。
制造商选择合格评定程序(模式),并考虑其设计类别和船体长度,将其应用于休闲船的认证。此外,通过对私人船只、休闲船只部件、废气或噪音排放进行认证,应根据指令中针对特定情况的规定选择程序(模式)。
证明娱乐艇或其组件满足2013/53/EU指令的适用要求的基本和推荐方法是通过设计和建造评估来应用与该指令一致的标准。
RCD指令2013/53/EU的设计类别
A:设计类别为 A 的休闲船被认为设计用于风力可能超过 8 级且有效波高为 4 m 及以上,但不包括异常情况,如暴风雨、猛烈风暴、飓风、龙卷风和极端天气。海况或汹涌的海浪。
B:设计类别为 B 的休闲船被认为是为风力高达 8 级(含)且有效波浪高度高达 4 m(含)而设计的。
C:设计类别为 C 的船舶被认为是针对高达 6 级(含)的风力和高达 2 m(含)的有效波浪高度而设计的。
D:设计类别为 D 的船只被认为设计用于风力高达 4 级(包括 4 级)和有效波浪高度高达 0.3 m(包括 0.3 m),偶尔波浪最大高度为 0.5 m。
每个设计类别的船舶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能够承受本附件中列出的稳定性、浮力和其他相关基本要求的参数,并具有良好的操纵特性。
RCD指令2013/53/EU的认证机构
沃证是欧盟游艇RCD指令公告机构的中国区技术服务中心,可提供一站式RCD认证培训指导及认证工作,欢迎咨询游艇热线:133-9221-7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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